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哪一年颁布

时间:2024-01-06 22:12:32编辑:阿霞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哪一年颁布的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二零一一年颁布的。是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而制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通过公布,自二零一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该法让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真正步入有法可依的阶段。其突出亮点是中国特色,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保护区分开来。首次明确了传承人的退出机。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规定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并尊重其风俗习惯,侵犯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会依法给予处。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哪一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多种分类中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明确的分发,都是由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维度进行了多种分类。如王文章在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中提出的13类分法,向云驹在其《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中的四大类分法,以及周耀林等人撰写的《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方法的重构》提出的宏观、中和、微观的分类方法等,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呈现众说纷纭的状态。

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第四条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

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第十条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第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第十五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第十六条 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予以记录并收集有关实物,或者采取其他抢救性保存措施;对需要传承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传承。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八条 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5,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论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有哪些,意义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不仅拥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也创造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流传至今的各种神话、歌谣、谚语、音乐、舞蹈、戏曲、曲艺、皮影、剪纸、绘画、雕刻、刺绣、印染等艺术和技艺以及各种礼仪、节日、民族体育活动,如百花争艳,似群星灿烂。它们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文化财富,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是国家和民族生存发展的根基和动力,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对于增强中华民族的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推动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随着全球化的日益深入,中国社会转型进程的加快,高科技的迅猛发展,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日益受到现代生活方式的冲击,一些依靠口传身授予以传承的文化遗产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面临人亡艺绝的危险,大量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珍贵实物遭到毁弃。通过立法设定相关制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有力支撑,成为时代的迫切需要。从1998年开始,全国人大、文化部等相关部门就开始了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题调研。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文化部等部门的共同努力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终于在2011年2月25日经全国人大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即将生效。它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回应了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即将走上法制轨道,迈入新的历史阶段。同时,它表明了我国政府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有关义务的信心和决心,塑造了我国保护文化遗产的国际形象。

我坚信,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必将得到进一步弘扬,中华文化的凝聚力和影响力必将进一步增强。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必将为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推动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6,对民间艺术的保护,我国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法律分析: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司法保护上确立了以下重要原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由产生、传承该作品的特定区域民族群体共同享有,依法成立的民族区域政府有权代表该区域民族群体作为诉讼主体主张权利;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改编等再度创作,无须经过许可,也不需支付相关费用,但不论以任何方式使用均需标注创作和传承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族群体名称;对于不当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侵权行为给创作和传承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族群体精神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适用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方式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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